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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无线电台站规划布局及建设的意见

——FJ00118-03-2008-00105
2008-10-09 15:30:00.0

闽信频〔2008〕167号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园林局:
    随着无线电业务高速发展,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加,科学合理规划无线电台站布局和管理无线电台址,是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有效控制城乡电磁场强强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持城乡整洁、保护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乡无线电台站规划布局及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分区规划
    ()禁止设置区域:包括广场、标志性建筑物、古建筑物等为禁止设置无线电台站区域。
    (二)电磁保护区域:包括无线电固定监测站、射电天文台、重要无线电收信台、“三高”(高山、高楼、高塔)地点、机场周边以及通信导航台站周围等需要电磁环境保护的区域,严格控制无线电台站设置。
    (三)允许设置区域:除以上(一)、(二)以外的区域。
    二、做好标识描述
    无线电台站禁止设置区、电磁保护区以及所有纳入无线电台站规划布局的区域、干线微波通道等,应使用文字或图纸方式描述并明确标识。
    各有关设台单位应对强电磁辐射区设立明显标识。
    三、鼓励共址建站
    在同一区域,凡可兼容工作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同一个台址。新建生活小区、工业园区等,应规划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场所;新建单层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高度大于40米的厂房、商务楼宇、宾馆等建筑,应规划配套的公众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公共使用通道。
    四、符合整洁美观
    在我省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尽可能不外挂设备,并对天线、铁塔、支架和馈线等附属物进行适当美化或隐蔽,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限制相关台站
    (一)雷达站不得设在市区;
    (二)卫星地球上行(发射)站不得建在人口密集区;
    (三)原则上市区内不再规划干线微波通道等,确有必要,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论证认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高层建筑时,凡可能对合法干线微波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事先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以保证合法干线微波通道等必要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合法干线微波通道的分布情况和保护范围等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六、控制最大发射
    在主要商业、风景、车站、码头、公园、商务楼宇以及居住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控制无线电台站最大发射功率。
    (一)公众移动通信网、无线接入系统、集群系统的基站:
    每信道发射功率≤25W;
    (二)广播电视台站:每一载波发射功率 ≤1KW;
    (三)其它无线电台站:发射功率≤10OW。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协调发展、和谐有序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无线电台站规划布局及建设工作。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 建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无线电管理 台站 规划布局 建设 意见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李川副省长、苏增添副省长,庄稼汉、郑新聪副秘书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省建设厅领导,厅办公室、城乡规划处。
省信息产业厅领导,厅办公室、频率台站管理处、监督检查处,省无线电监测站。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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