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的《实施办法》,正确履行和规范机关党委的职能,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形式
机关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遇有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委员扩大会议,吸收所属的党总支、支部书记参加。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中央、省委、省直党工委和厅党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修订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的制度、规定、意见、办法和决议。
3、研究分析厅直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现状并提出指导意见。讨论决定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并做出决定、决议。
4、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违纪党员。
5、讨论研究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换届,提出换届选举方案、党委工作报告及会议等其它材料。
6、研究讨论工、青、妇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讨论厅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情。
三.议事程序
1、会前,由党委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委员要按照会议讨论的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2、会上,要紧紧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需表决的议题,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没有超过三分之二或党委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决定重大事项。
3、会后,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组织落实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并具体组织实施。
4、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党委负责收存保管并按规定要求存档。
四、议事原则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委员必须做到:
1、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
3、党委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党委委员应按时出席党委会,并按会议的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会议进行中,如有急事,需要离开时,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重要问题的决定应在会后及时征求缺席(或离席)委员的意见。不允许以未参加会议或不知情为由,违背会议做出的决定。
五、议事纪律
1、党委会议的时间一经确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缺席,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2、凡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要认真执行,未经党委会复议,不得随意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党委会内讨论的问题,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泄密。
二○○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