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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05-07-15 08:44:00.0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数额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中组部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系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五)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一)党费的收缴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要求,按月足额收缴。各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时间要求是:党支部按月(每月15日前)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交给厅机关党委,不得将现金存放于办公室,不得半年或一年交一次,不得截留、使用或挪作他用。机关党委每月及时到银行“现金交款”或到“银行解款”,机关党委每季度持凭证到工委组织部开据“党费缴款收据”。
    (二)根据工委要求,厅机关党委每年对直属单位党支部党员的“工资基数”和“应缴纳党费”审定一次,对调资部分及时组织补交,确保符合中组部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三)党费的公布。厅机关党委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党支部收缴党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备。
    (四)凡按规定的标准收缴党费,并及时上交(每年在10次以上)的党组织,厅机关党委将给予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厅直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和省直工委的要求,按时、按月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厅机关党委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创先评优的一项评比内容。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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