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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委员会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制度

2005-07-15 08:46:00.0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一级党组织逐级办理接转手续。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邮政传递。一旦发现丢失,党员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二、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办理转移手续。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如经过教育,仍不改正,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介绍信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党员仍不办理转移手续,应按党章规定视作自行脱党。
    三、党员在厅直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到另一个支部的,也应转移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与第一条相同。
    四、自费留学、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探亲的党员应在出境前按要求办理好《党员申请出国或往港澳台会亲审批表》,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厅机关党委会报到。对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假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出国、出境后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4、出国、出境后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因公出国人员的组织关系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持党员证明信,由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党支部和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如果外出地点不固定的,应持基层党委发放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他们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党组织的活动。一起外出的党员在3名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
    七、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员主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党籍。待其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立即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按党章规定,应作自动脱党处理。
    九、本法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十、本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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