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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2005-07-15 08:53:00.0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责任追究的对象
    1、总支、支部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总支、支部不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没有建立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检查指导,造成重点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总支、支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及党规党法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或为非党人士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三、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四、本法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五、本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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