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责任追究的对象
1、总支、支部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总支、支部不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没有建立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检查指导,造成重点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总支、支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及党规党法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或为非党人士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三、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四、本法由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五、本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