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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监察室 2005-04-15 01:43:00.0

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党组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闽信党〔2004〕8号)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1997)3号)的精神,结合我厅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对象
(一)厅党组成员、厅级干部;
(二)厅机关正、副处级干部;
(三)厅直属单位的厅管干部;
(四)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处级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案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经批准兼职的机关领导干部,在兼职所在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加重大活动,包括市外出差、开会、招投标、签约等应事前报告;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时间、方式
上述报告内容,报告人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厅级领导干部向厅党组书记书面报告,在党组成员中传阅,需另作说明的,可在最近的一次党组会上作口头说明。厅机关、派出机构处级干部(含非领导)向分管厅领导书面报告,并抄报人事处、监察室。厅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向分管厅领导和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面报告,并抄报厅人事处、监察室。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告人在得到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按答复意见办理。
四、具体要求
(一)报告人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组织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厅直属单位的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厅直属单位按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本办法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党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四年六月八日
 
 
 
中共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党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姓名:                                              年   月   日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案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经批准兼职的机关领导干部,在兼职所在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加重大活动,包括市外出差、开会、招投标、签约、营利性活动等应事前报告。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领导
阅示
 
 

注:上述报告事项,报告人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告人在得到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按答复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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