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
| 监察室 2005-04-14 02: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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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闽信监〔2005〕51 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机关干部廉洁从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现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厅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干部兼职 1.厅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在企业、事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兼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过批准。厅级干部兼职的,经厅党组集体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包括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由其所在处室提出人选,报厅人事处、监察室审核,经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批准。经批准需要兼职的厅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兼一职,不能身兼数职。 2.经批准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薪。确因工作量大或临时突击性任务需要加班的,经厅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按国家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费;除了加班费以外,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名义领取任何报酬。 3.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于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机关干部廉洁自律 1.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兼职所在单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兼职所在单位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如实(每半年一次)向组织报告本人工资、福利、稿费、讲课酬金及其它报酬等收入情况。 三、机关人员福利津贴 机关所有人员的福利津贴等均由厅办公室会同厅工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筹集、统筹安排、统一发放。各处室不准擅自或变相筹集经费,为本处室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发放各种福利、补贴等。厅直属、派出机构及下属单位不得向厅机关各处(室)发放各类福利、补贴等。 四、检查监督 各分管领导和厅监察室、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反以上规定,按党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此规定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