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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监察室 2005-04-14 02:09:00.0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

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闽信监〔2004〕99号)

 

为了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重大项目能够依法、依规做出科学决策和顺利的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的主体

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监督,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工作。

二、监督的对象

厅机关、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厅管干部。

三、监督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程序的原则;

5.坚持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监督的范围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装饰、修缮工程;

2.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大宗设备采购;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

4.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

5.其它需要监督的重点项目。

五、监督的内容

1.对实施重大项目中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对项目招投标、质量、进度、程序、时限的执行情况;

3.在执行项目的有关合同、标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

4、对项目的重要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5、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等方面的情况。

六、监督的方式

监督方式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的方式。经常性监督方式是对项目的决策、招投标、施工、竣工、交付使用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监督方式是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抽查监督。

监督具体的形式:

1)参加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监督事项的会议;

2)抽查项目全过程的审批材料、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3)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4)查阅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资金拨付凭证和文件等财务会计资料

5)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向公证机构、职工等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

七、监督的其它规定

1.凡列入监督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购买合同)、竣工验收等关键性环节所形成重要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应如实向厅监察室报备。

2.项目总概算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项目在决策、召开重要的会议、招投标等全过程都必须通知监察部门。

3.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及其它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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