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收受咨询费等报酬的暂行规定 |
| 2005-07-22 18: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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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信监〔2005〕97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机关执政能力建设,树立机关勤政为民的形象,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以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结合我厅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的范围。厅机关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二、本厅组织的一切公务活动,包括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软件开发基金、企业信息化资金分配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定中的初核、评审、验收,各种资质评审、认证,电子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认定,机关公务员招考评审、录用,各类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等,机关工作人员不论以什么样的身份,都不准以咨询费、评审费、误餐费等名义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公共节假日按“劳动法”规定领取的“加班补贴”除外,下同)。
三、在工作时间里应邀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评审会、新闻发布会、技术论证会、咨询会、项目招投标等活动,须经领导批准,个人所收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按有关规定在十五天内如数上交监察部门,不准隐匿不报不交。
四、以上规定作为当前我厅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要内容,是一项铁的纪律,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发现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信息产业 廉洁自律 规定
抄送: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省委先进性教育第十九督导组。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5年5月2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