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
| 2005-08-04 15: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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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02]8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政府外事办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外事无小事,外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加强外事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厅外经外事处负责管理厅本部及派驻各设区市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涉外事务;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对出国(境)团组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原则上厅级干部一般一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处以下干部根据需要安排出访,一般处长二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副处长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一般三年不超过一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个别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权限批准后另行安排。
(四)据本厅工作性质及产业发展需要,厅外经外事处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争取多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走出去”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引智)、开拓市场、进修培训。出访(含学习培训)经费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多渠道筹集,对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又有经费条件的单位人员出访规定可适当放宽。
(五)本厅及派驻各市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干部出访,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管理规定,经厅外经外事处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同意,上报省外事办(赴台报省台办)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工作需要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团组出国,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厅外经外事处事先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厅外经外事处通知人事处办理政审手续。
(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八)因公出访团组应于回国(境)后一个月内向厅外经外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
(九)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厅各直属和下属单位应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外经外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境)。
各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由厅外经外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