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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扶持福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05-12-23 15:06:00.0

 

榕政办〔2003〕9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若干规定》适用于经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认定,以从事软件开发生产为主,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地均在福州软件园园区内的企业(下称“入驻企业”)。入驻企业需持有入驻证书方可享受《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向管委会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研发楼租赁协议、转让协议或土地转让协议;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简介;

    6、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管委会审定后,发给“入驻企业证书”。

    第三条 福州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下称“发展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向福州市财政局提供入驻企业上年度税收入库数据及申请发展资金报告,由市财政局对软件园入驻企业在园区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然后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规定应返还给软件企业之外的净收入,由福州市财政局统一提取20%,作为软件产业发展资金,划入管委会在银行设立的“发展资金专户”。

    发展资金由管委会具体负责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内部工作人员奖金、福利金或弥补日常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非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性开支。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监督。

   申请发展资金补助的入驻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入驻证书;

    2、《发展资金申请表》;

    3、相关材料。

    第四条 享受《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申请和条件认定。

    1、《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由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入驻企业申请该项目资金配套补助时,应填报《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审批并确定资金配套额度,列入专项项目计划,从发展资金中予以配套。对列入福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入驻企业根据计划下达向鼓楼区科技局提出资金配套申请。

    2、《若干规定》第五条中的“跨国公司”,是指总部设在国外、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两个以上国家从事软件生产和服务事业的机构;“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国家规划布局内、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批文的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购房折扣和土地转让费奖励时须向管委会提交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批文或相关证明;连续两年上缴税收超过350万元的入驻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连续两年完税凭证,由管委会进行审核认定。

   3、《若干规定》第六条中的“符合条件拟上市的入驻企业”,是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即列入境内外主板、境外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库,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对拟在国内创业板推出后,列入后备资源库且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待国内创业板推出后,也可享受与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同等奖励。对符合以上条件企业,申请购楼折扣和土地转让费奖励时,须向管委会提交证监会相关证明,由管委会审核认定,报送市政府审批。购楼款或土地转让费缴交部分,待企业上市后在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4、《若干规定》第七条的“留学生”,是指符合《福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若干规定》(榕政综[1998]222号)对留学人员的定义,并经市人事局身份认定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免费使用软件园办公和研发用房时,须向管委会提交其法人代表的留学资历证明文件,由管委会审批,相应租金由发展资金支付。

5、《若干规定》第八条中的“入驻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入驻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构,其设立时间至少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奖励时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并由管委会审核认定:

1)租(售)房合同(租期至少半年);

2)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正式证明;

3)法人代表介绍和海外办事处的说明(包含办事处图片资料);

4)海外办事处常驻人员的背景材料;

5)每季度海外机构报告。

    6、《若干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入驻企业工作满一年或以上,职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市场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技术人员”是指在入驻企业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一般技术开发人员;“技术骨干”是指在企业中工作满一年或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专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提供入驻企业和人事部门证书。

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买由鼓楼区所属房地产开发部门开发的位于软件园周边的住宅时,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由管委会审核并向房地产开发部门出具证明,由房地产开发部门按《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1)企业入驻证书;

2)管理人员购房协议;

3)企业聘用合同(原件)。

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申请《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助时,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已经享受省开发资助补助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1)企业入驻证书;

2)购买房屋或轿车的合同或发票;

3)企业聘用合同(原件);

4)个人所得税税单。

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申请《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培训费补助时,应先交学费,毕业(结业)后向管委会申请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由管委会审核批准。

1)福州市研究生培训服务工作总站出具的证明;

2)企业聘用合同。

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申请《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免收子女就学择校有关费用的,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由管委会审批后出具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批。

1)企业入驻证书;

2)企业聘用合同。

    第五条 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出国(境)的申报,由管委会专人受理,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批,外事部门优先办理。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委会有权不再受理该企业入驻或各项优惠申请。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科技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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