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
| 2005-09-27 21:13:00.0 |
|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27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规范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以下简称政务网)信息共享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政务网接入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依托政务网共享的非国家秘密信息;所称的信息共享是指接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政务网上发布以及根据智能或工作需要使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开发和利用,以共享为原则。信息若不提供共享,必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接入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政务网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二章 共享方式和权限 第五条 信息共享方式分为受限共享方式和非受限共享方式,原则上以非受限共享方式共享为主。 第六条 受限共享方式访问权限由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信息访问权限有关管理办法提出设置意见,经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行单位统一设置。 第七条 接入单位用户权限按照受限共享数据库权限设置意见,由接入单位根据人员工作需要和政务信息分级分类有关办法进行配置。配置方案应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受限共享信息结合数字证书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共享。数字证书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接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部门只能或工作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 (二)信息共享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请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接入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三)准确即使发布共享信息; (四)配合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接入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分级分类有关办法完整、及时地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所开发的数据库,建立并提供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省和设区的市两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经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后由共享平台运行在政务网统一发布,并按照规定更新。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信息管理员统一负责本部门在政务网上的信息共享管理工作,从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确保列入目录的数据库及时更新和信息共享工作的正常开展。信息管理员名单应报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网运行单位和共享平台运行单位分别负责监测政务网站和共享数据库运行更新情况。及时处理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上个月的运行更新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共享监测情况,对有关接入单位信息共享工作进行通报;对信息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网信息共享安全工作按照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法规和《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办[2003]37号)执行,相关只能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接入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积极采取各种技术安全手段,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信息主管部门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务网以及相连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息共享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接入单位应优先从共享数据库获取政务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外部采购的信息也应与信息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实现在政务网上共享。 第二十三条 信息更新维护费在部门公用经费及各类专项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接入单位可利用共享信息进行开发利用,但原则上只限于政务和公益服务。需要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应与信息提供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二十五条 应用部门需要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提供单位可参照相关标准收取技术支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通过政务信息涉密网进行交换。 第二十七条 接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福建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