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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

2006-05-22 10:12:00.0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

闽委发[2005]1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新的发展阶段的群众工作,凝聚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重要性
    1.更加明确新的发展阶段工青妇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各自所联系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通过工青妇组织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经验。改革和发展越是处于关键时期,越要加强党的群众工作,越要发挥好工青妇组织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海峡西岸”写入“十一五”规划《建议》,强调指出,“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明确了海峡西岸的概念和福建的定位,凸显了以福建为主体的海峡西岸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海峡西岸发展与繁荣,我省在实践中已形成了“四个推进”的指导思想、“四个基本”的目标任务和“四个关键”的工作要求,这些为福建新的阶段发展坚定了正确方向,拓展了作为空间,凝聚了发展合力,也向工青妇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从服务发展大局、服务祖国统一大业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工青妇工作,发挥工青妇组织的独特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广泛最充分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造热情,形成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强大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工青妇组织的代表性和凝聚力,团结动员全省广大群众,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把握方向。工青妇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党委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同级工青妇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工青妇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主动落实好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青妇工作必须始终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紧紧围绕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找定位、谋思路、尽责任、做贡献。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分类指导,凸显特点。研究和把握工青妇工作的规律,突出群团工作的特点,说群众话,帮群众忙,办群众事。根据工青妇组织的不同职能,确定各自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既统一领导,又各自作为;既突出特色,又共同发展。
——改革创新,求真务实。不断研究工青妇工作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努力在富有时代特征、体现福建特色、展示团体特点上创造创新,建立健全创新型、务实型的新机制,不断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依法依章,激发活力。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克服行政化、机关化倾向。尊重工青妇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氛围,不断激发生机与活力。
    三、团结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贡献力量
    5.凝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强大合力。广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动员群众,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吸纳到自己的组织中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通过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团员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妇女的半边天作用,激发各行各业群众的创造力,切实把广大群众的聪明才智、劳动热情和实干精神,引导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上来,为把福建建设成为促进祖国统一的前沿平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贡献力量。
    6.开展富有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工青妇组织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努力找准发挥自身优势与服务发展的结合点,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实践活动,主动呼应福建新一轮发展的基本构想、基本思路、基本态势、基本格局。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群众性学习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营造“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氛围,着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继续大力开展“海峡西岸青年创业活动”、“城乡互动百千万工程”、“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年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各级妇联要根据不同领域妇女工作的特点,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女性素质工程”等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7.积极推动闽台双向交流合作。把握中央支持海峡西岸发展和海峡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的机遇,坚持从工青妇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出发,主动融入发展闽台关系的“五缘”、“六求”,探索和创造更多的交流合作形式,为建设促进祖国统一的前沿平台争取更大作为。突出特色,精心组织开展“海峡两岸职工发明创造成果交流活动”、“海峡劳动关系论坛”、“海峡青年论坛”、“闽南风.海峡情”以及“海峡亲子联谊活动”、“海峡妇女论坛”等两岸职工、青年、妇女之间的交流、联谊、合作活动。经常组织两岸专家学者、业界精英,开展高层次、多领域研讨,逐步形成两岸高端发展论坛。发挥民间往来优势,加强与台湾劳工界、青年界、妇女界,以及拥护两岸统一的各团体人士的联系、沟通,推动我省成为对台产业合作的重要基地,不断壮大反“独”促统力量。扩大海外联系,密切闽澳港合作,加强同海外华侨华人及社团的联络和沟通,为更多地引资引智多做工作。
    8.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队伍。工青妇组织要把职工、青年和妇女人才资源的培养和开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我省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海洋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等做出积极贡献。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重视职工、青年、妇女中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不断扩大人才工作的覆盖面。工会要构建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载体和平台,广泛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研发活动。共青团要支持青年骨干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妇联要善于发现和积聚各行各业妇女天才,支持她们在各自领域发挥带动作用。共青团和妇联要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注重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四、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支撑作用
    9.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构筑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工青妇组织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和整体素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创建“职业道德双十佳”、“青年文明号”和“巾帼文明岗”活动,引导职工、青年、妇女和其他社会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大力表彰和广泛宣传职工、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群众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实践者、新型人际关系的倡导者。大力弘扬“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常之中强烈的责任感”的“三平精神”,激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事业。
    10.突出维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群众基础。工青妇组织要把维权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各自所代表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切实履行维护职工、青年、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职能。积极主动参与涉及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加强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建设,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动解决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过程中的群众权益保护问题,推动解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职工权益问题,推动解决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暴力、雇佣童工等问题,推动解决诱导未成年人犯罪、吸毒、沉迷网络等问题。综合运用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工青妇组织反映社情民意和呼声。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参与“平安福建”建设,巩固和发展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
    11.竭诚服务,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协同促进作用。工青妇组织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在最能发挥优势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领域中竭诚为职工、青年、妇女服务。要从解决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加大扶贫帮扶力度,推进“送温暖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青少年、失辍学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引导、理顺情绪、解决矛盾的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注重推进社会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12.拓展渠道,发挥工青妇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工青妇组织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要有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成员参加,领导成员岗位变动,应由新任领导成员及时补充。要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生产一线职工、青年、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建设,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支持工青妇组织对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加强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
    13.增强工青妇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各级党委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贯彻“五重五不简单”的要求,配齐配强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工青妇组织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工会主席应选配具备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担任或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没有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兼任。加大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和转岗力度。工会、妇联班子成员在同一组织同一职位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工青妇女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党委在推荐、提名、调动工青妇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时,应征得上一级工青妇组织的同意,副职要征求上一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加强对工青妇组织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4.加强工青妇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加大工青妇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力度,适时安排机关干部转岗、交流或挂职锻炼。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从选调生中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县、乡工青妇干部队伍。积极探索基层工会主席和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直接选举办法。认真落实在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定数量年轻干部和女干部的规定,各级领导班子的新进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关心爱护基层工青妇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他们的待遇。国有、集体企业与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的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机关、事业单位共青团、妇联组织正副书记、主任享受同级中层正、副职待遇。乡镇(街道)妇联主席要按照同级党委(党工委)委员条件配备,经考察德才条件符合的,在任职期间可享受相应待遇。村(社区)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应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村(社区)委员成员候选人,当选的享受村(社区)干部有关补贴待遇。根据工青妇组织工作领域拓宽、工作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中要确保组织机构不被撤并。
    15.健全工青妇基层组织网络。支持工青妇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健全组织网络,切实把所联系的群众组织起来,按属地管理原则,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工作网络,扩大工青妇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各种形式吸引和凝聚职工、先进青年加入工会、共青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要依法依章建立工青妇组织。在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加强改制企业的工会和团组织建设,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和团组织建设步伐,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团组织和妇联组织网络。按照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组织,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可以成立总工会,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加强产业(行业、系统)工会建设,积极发展各行业、各专业青年和妇女联谊组织。
    16.创新工青妇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工青妇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方法和新途径,创新工作思路。用突出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围绕群众性、服务型、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群众发展需求相贴近、与群众工作规律相吻合的工作新机制。善于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通过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开展工作,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群众社会化、实体化、项目化的新路。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使工青妇活动既保持优良传统,又具有时代特征,充满生机和活力。
    六、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工青妇工作
    17.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在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上加强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确保工青妇组织是党最贴心、最忠诚、最得力的助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工青妇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青妇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工青妇各自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省级工青妇组织都要设立党组,市、县(市、区)工青妇组织有条件的原则上要设立党组。
    18.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青妇工作的机制。各级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工青妇工作。县及县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门研究工青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会议。工青妇组织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和常委有关会议。健全完善政府领导联系工青妇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联系工青妇工作,加强与工青妇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同级工会和雇主组织建立协调劳动三方会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充分发挥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以党建带动工青妇建设的工作机制。吸收工青妇组织作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把工青妇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注重发挥好共青团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工青妇工作联合协同机制。党委、政府要支持工青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工青妇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工青妇工作作为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必要的工作目标管理。
    19.为工青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政府要把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青妇组织活动场所与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鼓励社会投入,加强资源整合,实行资源共享。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落实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行政、事业和业务经费,以及工青妇组织必须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每年应当给同级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预算内外资金,积极帮助工青妇组织,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工、妇女儿童、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各地要根据财力对村(社区)工青妇组织办公经费给予适当拨补,有条件的农村要为团支部和妇代会划拨经费。支持社会各界为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捐赠。
    20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委政策研究部门要组织开展工青妇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组织部门要把工青妇组织的相关理论列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引导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宣传工青妇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工青妇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工青妇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社会研究机构要将工青妇工作理论研究纳入社科规划。充分发挥各级工青妇干部学校在培训工青妇干部中的重要作用,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开设群众工作课程,讲授工人运动、青年运动和妇女运动理论和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对群众工作的认识和指导工青妇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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