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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进一步完善

2005-09-02 09:00:00.0

 
针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出现的地方负担不均衡等问题,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把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的比例从目前的75:25调整为92.5:7.5。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新的分担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举将大大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化解中央与地方在出口退税问题上的矛盾,从而进一步促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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