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审批 |
| 2006-06-16 07: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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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二、二十三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频率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3、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资源许可;
4、频率使用设计符合资源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原则;
5、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网络设计方案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5、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表格下载:《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频率,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2、预指配频率
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协调,按相关审批程序预指配频率。
3、指配频率
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按相关审批程序指配频率。
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使用批复文件。频率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10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频率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
十、收费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无线电频率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