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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2006-06-16 07:56: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四)、十七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呼号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
    2、呼号申请的理由充分,呼号资源许可;
    3、申请使用呼号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呼号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表格下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国无管表1)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频率,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呼号使用批复文件。呼号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10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呼号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呼号使用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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