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
| 2006-06-16 07:56:00.0 |
|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四)、十七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呼号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
2、呼号申请的理由充分,呼号资源许可;
3、申请使用呼号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呼号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表格下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国无管表1)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频率,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呼号使用批复文件。呼号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10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呼号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呼号使用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呼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