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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006-06-16 07:58: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四)、十一、十二、十三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二条。
    3、《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条件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3、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频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4、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5、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一式两份);
    4、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批文(复印件一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二)、微波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一式两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一式两份); 
    4、国家或省广电部门关于开通广播电视频道,配置频率资源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四)、 雷达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一式两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规定。
    (五)、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经国家或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并预指配频率、呼号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5、 设置车载台的还需提供属本人所有权的车辆证明。
     (六)、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一式两份);
    4、 国家或省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七)、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一式两份;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一式两份;
    5、 国家或省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八)、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函(原件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一式两份);
    4、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批文(复印件一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设台申请需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台站协调时间);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在批复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组织对新设台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止使用台站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台站终止发射信号。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台站。
    变更台站站址、频率、发射特性等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收费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设置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见网址: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十一、年审
    电台(站)执照原则上每年核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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