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 2006-06-16 08: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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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条件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一式两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批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设台申请需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台站协调时间);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转报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在批复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组织对新设台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止使用台站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台站终止发射信号。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台站。
变更台站站址、频率、发射特性等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收费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设置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见网址: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十一、年审
电台(站)执照原则上每年核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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