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
| 2006-06-16 08: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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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一式两份)或《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一式两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后向频率台站管理处报备。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频率台站管理处报备。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止使用制式电台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电台。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方可使用。
十、收费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船舶、航空器制式电台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见网址: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十一、年审
电台(站)执照原则上每年核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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