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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2006-06-16 08:03: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一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一式两份);
    3、《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一式两份)或《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一式两份)。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后向频率台站管理处报备。
    联系地址:http://www.radio.fj.cn/栏目。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频率台站管理处报备。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临时台站执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止使用制式电台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电台。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方可使用。
    十、收费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船舶、航空器制式电台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见网址: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十一、年审
    电台(站)执照原则上每年核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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