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
| 2006-06-16 08: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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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所设台站经验收及检测运行正常,系统电磁兼容良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一份打印盖章);
2、相关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台站试运行报告。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检测工作。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