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宣传 -> 行政许可 【字体:】【打印】【关闭

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2006-06-16 08:05: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所设台站经验收及检测运行正常,系统电磁兼容良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一份打印盖章);
    2、相关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台站试运行报告。
    六、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详见http://www.radio.fj.cn/栏目),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及检测工作。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台(站)。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