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宣传 -> 行政许可 【字体:】【打印】【关闭

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2006-06-16 08:06: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三份,打印盖章);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一式三份);
    3、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资料、市场分析等)。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
    2、频率台站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3、省无委办领导审批后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处自收到转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核准批件核定。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