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
| 2006-06-16 08: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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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三份,打印盖章);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一式三份);
3、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资料、市场分析等)。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
2、频率台站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3、省无委办领导审批后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处自收到转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核准批件核定。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