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 2006-06-16 08: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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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函(包括生产能力、技术力量、测试仪器、生产场地、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一份,打印盖章);
2、《福建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一式两份);
3、《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一式两份);
4、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5、该型号设备整体及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结构尺寸标牌;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检测报告。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1、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
2、频率台站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
4、省无委办领导批准后批复申请人。必要时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频率台站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处自收到转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频率台站管理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一般一年。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年审
对已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核准证》的生产厂家,需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填写《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表》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局。当地无线电管理局到生产厂家的成品库中每一种型号抽2台设备送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频率台站管理处换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核准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