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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2006-06-16 08:09:00.0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站许可文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需提交国家广电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6、如进口单位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进口,需提供委托协议原件;
    7、如果进口单位非最终用户,而是销售单位,需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射设备销售登记证”复印件;
    8、属进料加工的单位,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批准书;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进口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厦门市申请进口单位向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在进关审查批件。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单位应将海关放行后能送检的设备在一个月内按进口(组装)设备总数量的4%(不少于1部)设备送交省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核准项目检测。在厦门口岸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工作由厦门市无线电监测分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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