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 2006-06-16 08:09:00.0 |
|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函(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站许可文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需提交国家广电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6、如进口单位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进口,需提供委托协议原件;
7、如果进口单位非最终用户,而是销售单位,需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射设备销售登记证”复印件;
8、属进料加工的单位,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批准书;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表格下载: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免费下载。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进口单位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厦门市申请进口单位向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审批流程图见福建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站:
http://www.radio.fj.cn/xxx栏目。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在进关审查批件。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单位应将海关放行后能送检的设备在一个月内按进口(组装)设备总数量的4%(不少于1部)设备送交省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核准项目检测。在厦门口岸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工作由厦门市无线电监测分站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