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 2006-09-18 16: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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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队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取得频率的无线电台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必须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