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依法行政 -> 行政许可 【字体:】【打印】【关闭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

2006-09-17 16:00: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字体:】【打印】【关闭
  相 关 链 接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