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
第二十条: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182号)第一条:在福建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