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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006-09-21 16:00:00.0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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