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 |
| 2006-09-21 17: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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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6项: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由信息产业部实施。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部军〔2005〕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管辖的单位申请《许可证》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中填写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