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款: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应经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