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 2006-09-21 17: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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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款: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应经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