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
| 2006-09-21 17: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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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