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17:56: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使用前应经法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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