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
| 2006-09-21 17: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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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第十七条第一款: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