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
| 2006-09-20 18:00:00.0 |
|
处罚种类:警告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