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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2006-09-21 18:07:00.0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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