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字体:】【打印】【关闭

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2006-09-21 18:08:00.0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