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
| 2006-09-21 18: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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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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