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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2006-09-21 18:11:00.0

 

 

处罚种类:收回频率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取得的频率使用权连续一年闲置不用的,由原频率指配机构依法收回。国家对指配频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半年未缴纳的,将其频率收回另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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