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
| 2006-09-21 18: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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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没收设备及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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