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
| 2006-09-22 09: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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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或吊销无线电台执照:(一)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二)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或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三)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