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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监督

2006-09-21 18: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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