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18: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