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18: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2003-2008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版权所有 建设管理 榕基软件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