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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2006-09-21 18: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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