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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

2006-09-21 18:18: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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