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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监督检查

2006-09-21 18:19: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成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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