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监督检查 |
| 2006-09-21 18: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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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产业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定点生产申报和推荐工作;(二)负责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定点生产的文件资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