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2006-09-21 18: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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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进行技术性干扰;(五)依法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