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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6-10-09 09:14: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2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由信息产业部实施。
    《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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