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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四级资质审批

2006-10-09 09: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9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由信息产业部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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