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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初审

2006-10-09 09:17: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49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由信息产业部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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