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3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由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实施。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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