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9 09:18:00.0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事先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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